上海市抗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抗癌协会,英文名Shanghai  Anticance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ACA(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市科协领导下,由志愿于抗癌事业的各界学者、专家、专业机构以及相关组织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肿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本市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一切热心于肿瘤医学事业的专业人士和机构,共同为开展癌症的防治和肿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促进和提高本市癌症防治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推进肿瘤医学科技事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科技、卫生等各项政策,实行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业务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市东安路270号)内,该院为本会的挂靠、支撑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肿瘤医学的学术交流,加强各学科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肿瘤医学事业的发展。

(二)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医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癌知识水平。

(三)开展肿瘤医学的继续教育,更新和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研究和临床专业水平。

(四)编辑出版肿瘤医学学术和科普期刊、学术论文专集、肿瘤防治科普手册及本会会刊《抗癌动态》等。  

(五)本会“上海抗癌在线”工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反映肿瘤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肿瘤医学项目的论证、咨询、评估、鉴定,以及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肿瘤专业医师资格认证、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肿瘤科技成果推广等。

(八)开展肿瘤科技的国际交流,加强同国外肿瘤医学学术团体和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推荐优秀肿瘤医学科技人才、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包括域外、外籍和荣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四)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医学科技或卫生管理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个人会员向本会提出申请;团体会员须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二)经本会批准后登记备案;(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优先参加活动的权利;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权;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退会自由权。

(二)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维护本会的权益;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但延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必须进行换届改选。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批准理事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或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工作条例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决定授予名誉、荣誉职称和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五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参加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工作条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本会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会主管单位要求和本会实际情况由理事会聘任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壹名,协助行使秘书长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办公住所由挂靠、支撑单位委派和提供。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学术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组织,其名称冠以上海市抗癌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不再另订章程,不另设财会及银行帐号。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荣誉理事职务。学术上有成就,对本会有贡献,不再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者,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可分别授予荣誉理事或推荐为本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第五章    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协作项目提供服务收入;(四)主管和挂靠单位拨款及资助;(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精神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执行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会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本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由理事会聘任司库一人,专门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财会人员必须有会计资格证书。本会法定代表人对本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赠相关组织,继续用于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1221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